浙教办基〔2016〕89号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
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有关政策要求
(一)明确电子学籍建立条件。
学生在小学一年级入学时建立学籍。各学段(年级)符合招生(转学)条件的学生,已建学籍的,学校应通过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为其转接学籍;少数因故没有建立学籍的非小学一年级学生,由现就读学校申请新建,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通过并上报。教育部于每月月末进行全国学籍查重,查重通过的才能建立学籍,查重不通过的按规定办理学籍转接手续。
(二)维护“G”开头正式学籍号的权威。
“G”开头正式学籍号通过了全国查重、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比对等一系列程序的严格检验,是学生身份的权威标识,原则上不允许删除。如涉及问题学籍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删除的,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学籍系统提交删除申请并上传佐证材料,逐级核办通过后,报教育部处理。“姓名”和“身份证号”是两项关键信息,若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在通过全国查重和身份比对后,将按照规则变更学籍号,并保存历史信息。
(三)保障临时学籍号学生权益。
临时全国学籍号以“L”开头,是每个学生获得正式学籍号之前的必经阶段,是学生获得正式学籍号前办理各项业务的依据,各地各校在办理有关业务时要对持有临时学籍号的学生一视同仁,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简化转学业务纸质证明材料。
在转学业务流程中,学籍系统设置了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核办环节,相当于纸质材料的盖章。
通过学籍系统办理跨省转学时,除了要求提供学生学籍准确信息(如转出学校打印盖章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和转学原因的有效证明材料之外,各地各校不应再要求家长(学生)提供其他材料。
通过学籍系统办理省内跨市转学时,各地需要提供纸质材料盖章核办的,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并填写《省内跨市转学业务纸质材料盖章核办事项》(见附件1),于2016年10月底前上报省教育厅基教处。
二、统一学籍系统业务办理时间及要求
(一)学年学期升级。
学籍系统秋季学期升级时间一般安排在春节前,学年升级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8月初。各项学籍待办业务应在学籍系统升级前完成,升级前未完成的业务应在学年(学期)升级后重新发起。
(二)各类招生业务。
招生业务的办理流程为招生学校申请,招生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毕业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招生学校调取电子学籍档案。
1.跨省招生。
招生学校的首次申请时段为学年升级后至9月20日24时。招生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首次申请的截止时间为9月30日24时。
首次申请不成功,招生学校可以重新发起招生申请,招生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被外省学校招收的学生,毕业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待办信息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跨省招生申请的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24时。
2.省内跨市、市内跨县招生。
招生学校的申请时段为学年升级后至9月20日24时。
招生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的截止时间为9月30日24时。
毕业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的截止时间为10月30日24时。
3.县内招生。
招生学校的申请时段为学年升级后至9月20日24时。
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的截止时间为9月30日24时。
4.招生回退。
原则上,被学校招录的学生到下一学段入学报到后才能调转学籍并入库。开学后两周内仍不到校报到、也不办理延期报到手续的学生,由招生学校在9月20日24时前发起招生回退的申请,招生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在9月30日24时前完成核办。
5.市、县(市、区)两级核办设置。
有关招生业务需要市、县(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办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在9月20日零时前设置完成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核办业务截止时间。
6.招生业务逾期核办。
首次申请的跨省招生、各类省内招生和招生回退业务在各环节的核办截止日期前未完成核办的,视作核办通过。
(三)各类转学业务。
转学业务的办理流程为转入学校申请,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转出学校核办,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转入学校调取电子学籍档案。
1.跨省转学。
转入学校的首次申请时段为学年升级后至9月20日24时(春季学期为春节后至3月1日24时)。
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首次申请的截止时间为9月30日24时(春季学期为3月15日24时)。
首次申请不成功,转入学校可以重新发起申请,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转往外省学校就读的学生,转出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待办信息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为保障毕业升级工作的正常开展,每年从7月1日零时至学年升级前,学籍系统暂停跨省转学业务。
2.省内跨市转学。
转入学校的申请时段为学年升级后至9月20日24时(春季学期为春节后至3月1日24时)。
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的截止时间为9月30日(春季学期为3月15日24时)。
转出学校核办的截止时间为10月15日24时(春季学期为4月1日24时)。
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的截止时间为10月30日24时(春季学期为4月15日24时)。
3.市内跨县、县内转学。
市内跨县转学业务办理时段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县内转学业务办理时段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4.市县两级核办设置。
需要市县两级核办的转学业务,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在9月20日零时(春季学期在3月1日零时)前设置完成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核办截止时间。
5.转学业务逾期核办。
首次申请的跨省转学业务和各类省内转学业务在各环节的核办截止日期前未完成核办的,视作核办通过。
三、完善电子学籍管理工作机制
(一)落实学校(机构)代码管理要求。
教育部已通过全国机构编码系统建立了统一的学校(机构)代码库,并为学籍系统提供机构数据。各地要加强学籍管理部门与代码管理部门的协作,将学校(机构)代码更新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及时通过全国机构编码系统完成学校申请及基本信息变更,确保学校基本信息的完整准确。新设立的学校原则上在每年5月底前通过全国机构编码系统完成申报。
(二)建立学籍信息核查及问题学籍处理机制。
各地各校应按要求建立健全核查机制,每学期初复核一次学校、学生的信息变动情况,及时通过学籍系统的学校信息管理和学生关键数据变更功能完成修改,确保信息准确。
在校学生问题学籍、离校学生问题学籍应在当前学期升级前完成处理。毕业年级学生问题学籍应在学生毕业前处理完成,未及时处理的毕业年级问题学籍学生暂时允许其毕业和招生。学生毕业后被招生的,由招生学校继续处理问题学籍,毕业后始终未被招生的,不再纳入问题学籍处理范畴。
(三)加强学籍管理队伍建设。
各地应建立学籍管理员备案制度,保持学籍管理队伍稳定。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保证学籍管理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学籍管理工作培训,新任学籍管理员应接受岗前培训。各地应充分调动学籍管理员积极性,根据学校办学规模科学核定学籍管理员的工作量,在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方面考虑相关因素后适当予以倾斜。
(四)保障学籍系统信息安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学籍系统的安全管理和监督责任,使用单位和个人承担学籍系统操作与信息内容的直接安全责任。
各地各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落实人员及设备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数据信息不被泄露。要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学籍系统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做好用户账号与密码保护、学籍数据安全使用、工作机器病毒与木马防护等工作。
附件:1.省内跨市转学业务纸质材料盖章核办事项
2.学籍系统招生转学业务办理时间表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9月18日
附件2
学籍系统招生转学业务办理时间表
学籍系统招生业务办理时间表 |
时间 |
招生业务 |
秋季学期 |
跨省招生 |
省内 跨市 招生 |
市内 跨县 招生 |
县内 招生 |
学年升级后 |
招生学校发起 首次申请 |
招生学校 发起申请 |
9月20日 |
市级停止设置县级 教育行政部门的核办截止时间 |
招生学校停止 发起首次申请 |
招生学校停止 发起招生及回退申请 |
9月30日 |
招生学校主管教育 行政部门停止 核办首次申请 |
招生学校主管 教育行政部门 停止核办 |
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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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停止核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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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 |
招生学校停止 发起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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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系统转学业务办理时间表 |
时间 |
转学业务 |
秋季 学期 |
春季 学期 |
跨省转学 |
省内跨市 转学 |
市内 转学 |
县内转学 |
学年 升级后 |
春节后 |
转入学校发起首次申请 |
转入学校发起申请 |
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
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
9月20日 |
3月1日 |
市级停止设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核办截止时间 |
转入学校停止发起首次申请 |
转入学校停止发起申请 |
9月30日 |
3月15日 |
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停止核办首次申请 |
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停止核办 |
10月15日 |
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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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学校停止核办 |
10月30日 |
4月15日 |
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停止核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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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 |
转入学校停止发起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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