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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设立舟山市金京文化艺术培训学校的批复
2012年04月09日 00:00  点击:[ ]

舟教〔2012〕许2号
黄燕芬女士:
你申请正式设立“舟山市金京文化艺术培训学校”的申办报告及相关材料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精神,经审核,批复如下:
1.同意你出资举办“舟山市金京文化艺术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校性质为民办学校。
2.学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拟任法定代表人为黄燕芬。
3.办学地点:临城新区港岛路258号四楼。
4.办学类型: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
5.办学范围: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艺术等教育培训。
6.学校注册资本金:30万元。
学校正式设立后,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业务活动。设立事项如需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单位印章式样、银行帐号应报我局备案。
请你尽快到我局领取办学许可证,并依法向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抄送:市民政局